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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朝驱口制度研究:户籍体系下的阶级割裂与社会矛盾
引言:历史语境中的驱口制度
公元13世纪,蒙古铁骑横扫欧亚大陆,在建立横跨亚欧的庞大帝国过程中,一种特殊的人口掠夺与统治方式——“驱口”制度,被纳入元朝的户籍与社会管理体系。驱口,即战争中被掳掠或通过其他途径沦为奴隶的人口,其户籍不属州县,而附属于主人户籍,形成“主从依附”的人身关系。这一制度并非蒙古草原奴隶制的简单延续,而是在征服农耕文明后,与中原户籍制度碰撞融合的产物。它不仅打破了唐宋以来“编户齐民”的相对平等结构,更通过法律与户籍的双重固化,使社会阶级分化呈现制度化特征。本文将从驱口制度的起源、法律身份、经济角色、社会影响等维度,剖析其如何在元朝户籍体系中埋下阶级矛盾的隐患,并对元代社会结构产生深远影响。
一、驱口制度的起源与发展:从战争掠夺到制度固化
(一)蒙古征服战争与驱口的初始来源
蒙古帝国的扩张史伴随着大规模的人口掳掠。1211年蒙古攻金开始,“凡破城邑,不问老幼、贫富、顺逆,皆杀之,略取子女玉帛”(《建炎以来系年要录》),被掳人口被称为“驱”或“驱口”,意为“被驱赶的人口”。这些人口一部分成为蒙古贵族、军将的私属,另一部分被充作“军驱”,随军服役。如1232年汴京之役后,蒙古将领速不台“取民为奴,曰‘大手驱’”(《元史·太宗纪》),此类驱口直接依附于军事集团,成为战争资源的一部分。
征服南宋的过程中,驱口来源进一步扩大。1275年,伯颜率军南下时,曾下令“所过州县,取民为奴者,杀无赦”,但实际执行中,士兵掳掠仍屡禁不止。《元典章》记载,至元年间,江南地区“富室大家,多以良民为驱口,动辄千百”,可见驱口数量已随战争规模膨胀而激增。除战争掳掠外,债务卖身、犯罪籍没、人口买卖亦成为驱口的补充来源。如《通制条格》规定:“诸良民典雇与人为驱口者,拟合禁断”,侧面反映出债务导致的人身依附现象普遍。
(二)元朝建立后的制度规范化
忽必烈建立元朝后,为巩固统治,试图将驱口制度纳入国家法律框架。至元八年(1271年),朝廷明确规定:“驱口户籍,附于主家户下,止立子户,不别入州县版籍”(《元史·食货志》)。这一规定将驱口从“战争战利品”转化为“合法私产”,其户籍以“子户”形式附属于主人户籍,形成“主户—驱口”的层级结构。例如,蒙古贵族的户籍簿中,除本户人口外,还需登记驱口的姓名、年龄、来源,地方官府对此类户籍仅作备案,不直接管理。
元廷还通过法律细化驱口的归属与转移。《大元通制》规定:“驱口身故,其妻子并听本主使唤”,“驱口男女婚姻,皆由主家匹配”,甚至“驱口首告主家非理打死,官府不受理”。这些条款将驱口完全视为主人的财产,剥夺其基本人身权利。值得注意的是,元朝对驱口的管理并非完全放任,至元二十二年(1285年)曾下诏:“诸王、公主、驸马、勋臣及诸投下,不得擅招民户为驱口”,试图限制贵族私自扩充私属人口,但在实际操作中,由于蒙古勋贵势力强大,禁令效果有限。
二、驱口的法律身份与户籍管理:制度性的阶级割裂
(一)法律层面的“非人化”定位
在元朝法律体系中,驱口与自由民(“良人”)的身份鸿沟被明确界定。《元典章》“杀伤驱口”条规定:“良人杀他人驱口,杖一百七,征烧埋银五十两;驱口杀良人,处死”,刑罚轻重差异悬殊,显示驱口的法律地位近似于“物”而非“人”。更甚者,主人对驱口有“生杀予夺”之权:“诸主因怒,辄以铁骨朵、杖刃杀其驱口,及亏其肢体者,杖一百七,征烧埋银五十两”,即便是谋杀驱口,主人仅受杖刑与罚金,与杀害良人的死刑形成鲜明对比。
驱口的身份还具有世袭性。《通制条格》规定:“驱口所生子女,曰‘家生驱口’,永为奴婢”,其后代无法通过自身努力改变身份,形成固定的奴隶阶层。这种世袭制与唐宋时期“部曲”可通过放免转为良民的制度截然不同,使阶级固化程度更深。此外,驱口被严禁参加科举考试,《元史·选举志》明确规定“娼优、驱口之家,不得应举”,从制度上断绝了其向上流动的可能。
(二)户籍体系中的附属性结构
元朝户籍制度实行“诸色户计”,将全国人口按职业、民族等分为民户、军户、站户、匠户等,而驱口户籍则独立于这一体系之外,形成“附籍”制度。具体而言,主人户籍称为“正户”,驱口以“驱丁”名义登记于正户之下,如《元典章》记载某蒙古贵族户籍:“正户孛儿只斤氏,驱丁一百二十口,内家生驱口九十,俘获驱口三十”。这种附籍方式导致驱口不承担国家赋役,其劳动产出全部归主人所有,而国家赋税则主要由自由民户承担,形成“主户获利、国家失税”的矛盾。
附籍制度还带来管理上的混乱。由于驱口不属州县管辖,地方官无法掌握其实际数量,导致“隐占驱口”现象频发。许多地主与贵族将自由民诱骗为驱口,或通过伪造户籍将驱口数量虚报,以逃避国家差役。至元二十六年(1289年),御史台奏报:“江南富户,多隐占逃民为驱口,有司不敢诘问”,反映出附籍制度使驱口成为主人逃避国家控制的工具,削弱了中央集权的经济基础。
三、驱口的经济角色与社会影响: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
(一)农业与手工业中的驱口劳动
驱口在元朝经济结构中扮演着重要的生产角色。在北方,蒙古贵族的“投下户”庄园中,驱口被大量用于农业生产。如弘吉剌部贵族的封地内,“驱口耕作,岁入粟帛,输之主家”(《牧庵集》),这些驱口被编为“庄户”,承担耕地、放牧等劳动,其生产成果除维持基本生存外,全部上缴主人。南方地区,驱口在手工业中的作用更为突出,元朝官营手工业作坊(如大都织染局)中,大量驱口被强制服役,“日工作十一时,夜不得休”(《南村辍耕录》),其劳动效率虽高,但因缺乏生产积极性,常出现消极怠工或破坏工具的现象。
驱口劳动也推动了部分商业领域的发展。一些商人拥有“驱口掌柜”,驱使奴隶从事贸易活动。如扬州盐商张氏,“驱口数百,皆使行商于江淮间”,驱口为主人积累财富的同时,自身却无法分享利益。这种经济模式下,驱口被视为“会说话的工具”,其劳动力被最大限度剥削,导致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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