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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到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《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》,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13条修改为: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,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这个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。2007年死刑数量下降15℅ 。

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,这是中国司法史上的一大进步。合议庭是只审不判,审判委员会是只判不审,审、判分离必将导致庭审流于形式,先定后审走过场。下放死刑核准权,实质上就是取消死刑核准权,省高院自己判决自己核准死刑,审判委员会会有可能改变自己的判决吗?

监督机制流于形式,集体负责制的结果是无人对错案负责,这就是冤案的根源,一审法院又怎么敢纠正省高院办的冤假错案?

在本案当中,张可久只是碰巧路过,警方竟然伪造证据,法院竟然冤枉判处他死刑。在本案中,凶手的作案手法和于剑飞供述完全一致,和他惯用手法一致。凶器和于剑飞随身携带的飞刀完全一致。飞刀传书笔迹鉴定和于剑飞的笔迹也完全一致。指认案发现场,没有丝毫偏差。可以认定于剑飞才是真正的凶手。

邱玲珑、戚加官、张可久的父母、肖振雄也到法庭旁听。张母道:\"请法官允许我陈述张可久一案经过。”审判长道:\"可以。”

张母道:\"当年死刑核准以后,我们一家人见了可久最后一面,他对我说:‘妈,你救救我吧,我不想死,我是被冤枉的。刑警他们把我的手按在飞刀上,伪造证据。把我吊起来用皮鞭抽,是他们逼我招供和凶手同谋的。我根本就不认识凶手,连他长什么样都不知道。’

我说:‘法警同志、狱警同志,请求你们枪下留人,先不要行刑,我去求院长重审,好吗?明天就是他20岁生日了,多让他活一天都不行吗?他才只有20岁啊。’法警说:‘没有用的,已经核准的死刑,不可能再改的,我们无权不执行。’

我对律师说:‘肖振雄,你救救可久吧?打电话给法院院长吧?’肖振雄说:‘这个案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他做的,即使是他做的,也是属于见义勇为的正当防卫。顶多也只能算防卫过当的出于义愤的激情杀人,量刑标准为三到十年,可是一审、二审法院根本就不听我的辩护,违法判决,我有什么办法?做为一名律师,眼睁睁地看着无辜的人被冤杀,却束手无策,这个案子我会负责到底的,坚持申诉,十年二十年,总有一天我要把这个案子翻过来。’

可久说:‘法警同志,我是无罪被杀,我只有一个要求,请求你们不要逼我下跪,让我站着死,好吗?'振雄不停地拨打电话,可是院长他们就是不接。几个小时后,活生生的一个人就变成了一盒骨灰。

杀人者终有被杀的那一天,利用手中的权力杀人的最可恶,为什么没有冤杀好人的公检法被判刑的?不知道他们被杀时会是什么感受?我不恨于剑飞,他当时已经几次飞刀传书,说自己才是凶手,与可久无关,公检法为什么要冤杀可久?

于剑飞杀的是为霸一方的恶霸,可久能为剑飞这样的英雄好汉顶罪也不枉这一生吧?当年公检法冤杀可久,今天不要再冤杀于剑飞了。听说死刑犯的器官都要被医院、医学院摘除,可久他是死无全尸啊。”

于剑飞用手蒙着脸,道:“我没脸见人,是我贪生怕死,不敢自首,害了可久,我罪该万死。”

戚加官呈上请愿书,道:“于剑仁找到我们,让我们来法院旁听。我联合当年所有被马弘文敲诈勒索的商铺老板三千多人签下请愿书,请求保于剑飞一命。当年如果不是于剑飞出手相救,我就算侥幸不死,也要被打残废。若是残废,活着还有什么意思?当年马弘文总共敲诈勒索大伙一百多万,受害人众多。因为于剑飞出手,那伙人不敢再收保护费,逃到其他地方去了。杀一人而救三千多人于水火之中,保我一方平安,是立一大功,我这把老骨头愿代剑飞一死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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