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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这段录音分析,映荷不是真的被肖爱家强奸,而是设局陷害,会有这样的被害人希望强奸犯远走高飞吗?强奸案后第二天晚上,苏映荷和邹浩洋同居,这一晚浩洋究竟对映荷说了些什么?为什么头一天映荷不报警,第三天才报警?浩洋会有可能不知情吗?谁会知道映荷已报案?当时还有谁知道强奸案?谁会把映荷已报案的情节告诉肖爱家?
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查院、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:强奸案的构成要件,必须是违背妇女的真实意愿,行为人必须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。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行为(通奸)加以区别。

有的妇女与人通奸,一旦翻脸、关系恶化,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,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,把通奸说成强奸的,不能定为强奸罪。

在办案中,对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,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,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,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,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,认真审查清楚,作全面的分析,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,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。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的,但事后并未告发,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,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。

强奸案发生在当晚九点左右,苏映荷用手机偷录音是有预备,肖爱家没有发现是毫无防备。且据录音,当时肖爱家就怀疑映荷在茶里下药,检方应当查实。

肖爱家供述当晚后又发生三次性关系,映荷为什么留在出租屋内不走?为什么不喊叫?第二天照常上班,没有任何异常反应。邻居们也没有听到打斗的声音,还有他们是事实上的夫妻关系,这一点亲友、邻居们都可以证明。

公诉人道:\"强奸案后第三天就发生了凶杀案,肖爱家如果没有强奸、杀人,为什么要畏罪潜逃?苏映荷报案后就被害,难道只是巧合吗?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吗?”

烟雨:是凶手在制造肖爱家畏罪潜逃的假象,趁机杀人栽赃陷害。间接故意的构成强奸致人死亡罪,基准刑15年(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基准刑13年),一罪处罚。直接故意的构成强奸罪、故意杀人罪,两罪并罚,量刑标准更重,可判死刑。

本案是案中案,是两个案子。是凶手利用他们之间的矛盾设局陷害,铸造冤案。如果本案不能排除邹浩洋杀人的嫌疑,就不能定肖爱家的故意杀人罪。

依据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: …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为唯一结论才能定故意杀人罪。

我想告诫苏映荷的父母,只有查出真正的凶手,才能真正为死者报仇。冤杀好人,只能使死者含恨九泉,不能算作报仇雪恨。是凶手设局让映荷逼肖爱家走,痴情的背后是完美的谋杀,巧妙的转移了所有的怀疑,转移了警方的侦察视线。

强奸罪必须要有发生性关系的证据,必须要有强迫的证据。重证据轻口供,物证效力大于言辞效力。被告人的供述要有物证加以补强,要有被告人留在被害人身上、衣裤上的体液、痕迹等证据。如果没有这些证据,连是否发生性关系都无法证明,更不能证明强奸了。

录音证据是经过被害人伪装形成的,被害人当时是说不要,声音并不大,给人的感觉是半推半就。她当时为什么不大声呼救?如果大声呼救,众邻居一定会前来阻止。被告人并没有用言语威胁,并没有达到令被害人不能反抗、不敢反抗、不知反抗的迫害强度。

被害人报案时供述:肖爱家将她压倒在床,一只手按住她,一只手打她的右肩,然后撕扯她的衣服。殴打必须要有法医的伤情鉴定,要能证明是肖爱家所为。我们可以作一个模拟试验,证明她右肩上的伤痕是如何形成的,是自己打的还是其他人打的,是躺着还是站着、坐着时形成的?衣服是肖爱家撕毁的还是她脱下来以后撕毁的,是一只手还是两只手撕毁的?力度、方向、角度都会有所不同,都可以用实验来证明。

映荷的母亲道:\"你胡说,映荷她不是那种人,她不会去诬告陷害人的。我不相信浩洋会是杀人凶手,他比我女儿还好。映荷她难得回家一趟,嫌我烦。浩洋却是几年如一日,天天买水果、礼物来看我,把我当亲妈看待,帮我干活,这样的人怎么可能会是凶手?难道说我们大家眼都瞎了吗?如果他是凶手,那这世上再也没有可以相信的人了。映荷,你托个梦给我吧,是谁害死你的,我该找谁报仇?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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